《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3月1日起實施
  本報訊 (記者 龐瑩)今年3月1日起,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將正式施行。《實施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符合條件的外來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
  《實施辦法》共14章56條,適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等相關工作,對社會救助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也作出明確規定。
  供養服務機構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
  在特困人員供養方面,《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為智力殘疾或者精神障礙的特困供養人員提供供養服務。
  針對受災人員的救助,《實施辦法》要求省、市(州)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災後,受災地區各級政府要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住房。
  在就業救助方面,第35條明確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可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跨部門的社會救助對象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
  救助對象經濟狀況核對是保證社會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環節。《實施辦法》規定,我省將建立統一的跨部門的社會救助對象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對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對象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對。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社會救助申請對象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等單位和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等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配合。
  為促進社會救助有效進行,監督管理必不可少。《實施辦法》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門間投訴、舉報處理轉辦流程,建立監測通報制度。《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關信息載入個人徵信系統。
  (原標題:符合條件的外來常住人口可在居住地申請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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